(一)負責《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并根據上級授權,擬訂濟南黃河治理開發、管理與保護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根據黃河治理開發總體規劃,編制濟南黃河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或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編報濟南黃河水利投資的年度建設計劃;組織、指導轄區內黃河有關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后評估工作;負責提出轄區內黃河中央水利項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屬基礎設施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轄區內黃河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受上級委托組織開展濟南黃河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擬訂濟南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資源調度計劃以及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實施水量統一調度和監督管理;組織或指導轄區內涉及黃河水資源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等制度。負責轄區內黃委審批發證的取用水工程或設施的取用水統計工作。
(四)負責編制轄區內防御黃河洪水預案并負責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轄區內黃河灘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管轄范圍內的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應急度汛工程、水毀修復工程項目上報及實施,組織實施河道工情巡查觀測及工程維護。承擔濟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黃河防汛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濟南黃河河道、堤防(含北展寬區)、險工、控導、涵閘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轄區內黃河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以及水利工程和基礎設施、非工程措施的運行管理;根據授權,組織轄區內建設項目及開發利用活動的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河段及授權河段河道采砂管理及監督檢查。
(六)負責轄區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轄區內黃河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協調黃河派出所建設與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根據授權,負責管轄范圍內堤防、涵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
(七)按規定指導管轄范圍內農村水利及農村水資源開發有關工作。組織承擔有關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濟南黃河治理開發和管理的現代化建設。
(八)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轄區內黃河水利資金的使用、檢查和監督;負責轄區內水利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依據有關法規計收黃河供水水費和有關規費;承擔有關水利統計工作。
(九)完成上級授權與交辦的其他工作。